南寧五菱桂花車輛有限公司六宗地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
一、 項目基本情況
南寧五菱桂花車輛有限公司六宗地位于南寧市高新區北湖北路50號,含0103304、0103369、0103370、0103379、0103380、0103381六宗地,地塊總面積177801.46m2(折合266.70畝)。南寧五菱桂花車輛有限公司是由南寧壯寧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與柳州五菱汽車有限責任公司在原南寧手扶拖拉機廠基礎上進行資產重組而設立。本次調查地塊為原南寧五菱桂花車輛有限公司,該公司已于2014年停產,地塊內已不再進行生產,目前用于倉儲、油漆廠、飲用水等出租。南寧市土地儲備中心擬將該地塊進行收儲用于建設用地。
通過咨詢業主等相關工作人員得知,調查地塊未來規劃為商住用地,由于地塊歷史上曾進行拖拉機生產等活動,根據《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要求,本地塊屬于疑似污染地塊,需開展調查工作。”
依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9)、《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25.2-2019)、《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等要求,南寧五菱桂花車輛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委托廣西廣盈環境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司”)對該地塊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了解地塊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為地塊的環境管理提供依據,以確保該地塊開發利用安全。
目前《五菱桂花公司北湖北路50 號六宗地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已按照要求編制完成,并通過評審完成備案。
二、 主要工作內容
本次調查工作依照依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9)、《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25.2-2019)、《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等規范要求,對該地塊及相鄰地塊進行現場踏勘、資料收集分析,并通過現場采樣、樣品檢測、數據分析來確定該地塊受污染狀況。
監測點位布設:本次調查采用專業判斷布點法相結合的方式布設土壤監測點位,在調查地塊內共布設44個土壤監測點位(采集194個土壤樣品、21個平行樣)、5個土壤對照點位(采集5個土壤樣品、1個平行樣)、6個地下水監測點位(采集6個地下水樣品、1個平行樣)、3個污水監測點位(3個污水樣品、1個平行樣)、3個底泥監測點位(3個底泥樣品、1個平行樣)。
檢測指標: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及效果評估報告技術審查要點》要求,以及根據地塊污染識別的情況,對土壤樣品和地下水樣品進行了SVOCs、VOCs、重金屬和無機物、總石油烴(于相應作業區加測總石油烴)、多環芳烴(8項,于相應作業區加測多環芳烴)、多氯聯苯(于相應作業區加測總多氯聯苯)、氟化物(于相應作業區加測氟化物)、銻(于相應作業區加測銻)、二噁英(于相應作業區加測二噁英)、土壤基本理化指標含水率和pH等相關指標進行檢測分析。
評價標準:土壤評價標準選用《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的風險篩選值;地下水評價標準選用《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Ⅳ類水標準;污水評價標準采用《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一級評價標準進行評價;固廢評價標準選用(1)酸浸法(《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緩沖溶液法(HJ/T 300-2007)》)制備的浸出液中的污染物含量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GB 5085.3-2007)中浸出毒性的標準值進行評價,(2)水平振蕩法(《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蕩法 (HJ 557-2010)》)制備的浸出液中的污染物含量根據《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進行評價。
三、 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論
本次調查工作中,檢測結果顯示,土壤中污染物中存在石油烴(含量范圍為6~3880mg/kg,平均值為167.40mg/kg,污染濃度最高達3880mg/kg,最大超標倍數為3.7倍)、鈷(鈷含量介于2.38-38.7mg/kg,最大污染濃度為38.7mg/kg,超標倍數0.935倍)超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的風險篩選值的現象;地下水中污染物中存在鉛(146μg/L,超標0.46倍)、苯(384μg/L,超標2.2倍)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的Ⅳ類水質標準要求,石油烴濃度(4.99mg/L,超標8.98倍)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 Ⅳ類水質標準要求;污水存在一定的鋅重金屬污染;處理車間冷卻水循環池、酸洗車間回用池、酸堿污水處理池中底泥任何一種浸出污染物的濃度均未超過《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GB 5085.3-2007)、《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且pH在6~9范圍內,地塊內底泥不屬于危險廢物,屬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中的I類工業固體廢物。
調查結論認為,五菱桂花公司北湖北路50號六宗地內存在土壤與地下水污染超標情況,該地塊存在污染環境風險,建議下一步進行詳細調查及風險評估,以核實確定污染面積、污染方量及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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